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王江与冯彦、高兴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冯彦,高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王江,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干部,住宾县三宝乡本街。被执行人冯彦,男,1960年9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宾县三宝乡本街。被执行人高兴彬,男,1969年月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三宝乡本街。王江与冯彦、高兴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3)宾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冯彦、高兴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王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冯彦、高兴彬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冯彦的工资收入已被分期扣划,本案现在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宾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