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道法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尹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尹XX,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00930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东门乡冯家村XXXX。被告杨XX,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00224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商业街XXXX,现住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丰路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XX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尚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