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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郭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宋某某,女,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被告高某某,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宋某某150元。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赵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