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正圆印务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卓越纸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安正圆印务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卓越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494号原告:杭州临安正圆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城北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黄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萍,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临安卓越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衣锦街154号。法定代表人:林校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正圆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卓越纸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正圆印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临安正圆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37元,减半收取661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618.5元,由原告杭州临安正圆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