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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中民申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永灿与纪旭尚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4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纪旭尚。再审申请人李永灿因与被申请人纪旭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王键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邹伟、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永灿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车辆不属于营运性车辆,纪旭尚占有该车辆期间,虽然客观上存在折旧性损失,但该项损失属于车辆自然损耗,与纪旭尚的侵权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二审撤销一审判令纪旭尚支付折旧损失的判项,并无不当。二审判决的理由不是基于当事人是否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李永灿以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综上,李永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永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盛楠书 记 员  杨仁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