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411号原告周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