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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调确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顺贵、李莉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顺贵,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调确字第25号申请人黄顺贵,女,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人李莉(黄顺贵之女),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黄顺贵、李莉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蔡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黄顺贵与李恩来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名李莉,没有另外抱养、收养、领养其他子女。李恩来于2005年11月7日因病死亡;其父亲李志彬于1983年死亡,母亲张春容于1995年死亡。李恩来生前与黄顺贵有一处共同房产,坐落在资中县重龙镇西外新区一号楼二单元二层,属砖混结构,所在层数二层,建筑面积59平方米,产权证号:资中府发房权A民字第0002163号。属黄顺贵个人部分为29.5平方米,属李恩来遗产部分为29.5平方米,黄顺贵、李莉各继承遗产的50%即14.75平方米。黄顺贵、李莉因继承和产权问题产生纠纷。2015年10月27日经资中县重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李莉自愿放弃继承房屋李恩来房屋遗产的50%即14.75平方米的继承权;二、坐落在资中县重龙镇西外新区一号楼二单元二层,属砖混结构,所在层数二层,建筑面积5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资中府发房权A民字第0002163号整套房屋归黄顺贵个人所有;三、李莉不要求黄顺贵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顺贵、李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确认的(2015)资重调031号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资中县重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资重调031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