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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余美香与覃星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余美香。被执行人覃星洲。本院在执行余美香申请执行覃星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覃星洲在金融系统、房产、车辆等部门的财产状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覃星洲现下落不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彰生审判员  韦贵军审判员  韦作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