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陈长山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长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07号罪犯陈长山,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成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长山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以(2008)川刑终字第8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制造毒品罪,判处陈长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刑事裁定。死缓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45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以(2013)川刑执字第8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长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定量考核积分为123.48分,月平均5.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长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长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30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