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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30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源,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3月29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2015年6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1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贯学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源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厂打鸟时,被巡逻民警盘查,后民警起获其打鸟所用的黑色枪状物一支。同日,民警在王源住处起获灰色枪状物一支。经鉴定,上述枪状物二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当日,被告人王源被查获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涉案枪支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涉案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被告人王源的身份证明等���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