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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兆平与被告于海玉、于海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平,于海玉,于海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847号原告:李兆平,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海玉,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海学,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平与被告于海玉、于海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兆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兆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