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兆平与被告于海玉、于海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平,于海玉,于海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847号原告:李兆平,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海玉,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海学,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平与被告于海玉、于海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兆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兆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