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田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田某,女,生于1987年9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被告蒋某,男,生于1982年6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与被告同来法庭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国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