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卫华、被告人伍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持证驾驶豫SH60**号临时牌照小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徐洼村路段时,与站在道路西侧的陈某某、王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伍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文明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王某无责任。2015年7月8日,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伍某某父亲伍金德、肇事车辆所有人信阳市腾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冰与被害人陈某某、王某亲属王某达成协议:伍某某及信阳市腾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60000元,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均已支付;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对伍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肖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血醇检验报告单、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伍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陶冶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人民陪审员 潘明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抒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