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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杜玉忠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玉忠,农民,群众。因犯敲诈勒索罪,2000年7月25日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1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2015年4月24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辩护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玉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绍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甲,被告人杜玉忠及其辩护人王铁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杜玉忠与其妻子魏某惠(另案处理),在其居住的玉锦佳园小区1栋3单元102室内,以伪造的玉锦佳园1栋3单元102号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向张某甲借款10万元,扣除一个月的利息后,张某甲实际支付94000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后被告人杜玉忠与其妻子在2014年1月29日将房屋转让过户给黄某。2、2013年12月,被告人杜玉忠伙同其妻子魏某惠,以出售玉锦佳园小区1栋3单元102号房屋为名,骗取李某信任。李某为顺利购买该房屋,为其偿还155100元的银行贷款。后被告人杜玉忠、魏某惠使用该房产作为抵押向刘某借款,并在2014年1月29日将房屋转让给黄某。3、2014年2月4日,被告人杜玉忠伙同魏某惠,用已转让给黄某的玉锦佳园小区1栋3单元102号房屋作抵押,并伪造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产权证明,向张某乙借款20万元,张某乙实际支付其188000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经查,案发前被告人杜玉忠已返还张某乙5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杜玉忠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玉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张某甲意见,如杜玉忠没有偿还欠款,请求从严处罚。被告人杜玉忠辩称,他没想诈骗,向张某甲、张某乙借款行为从本质上不构成诈骗,他还了张某乙5万元本金。他与李某间是民事纠纷。他不认为行为是合同诈骗罪,应是伪造证件罪。辩护人王铁成的辩护意见,李某案不构成诈骗,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张某甲和张某乙案不能排除被害人知情给付,从证据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当作出疑罪从无的判断。杜玉忠成立合同诈骗罪的未遂犯。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杜玉忠与其妻子魏某惠(另案处理),在其居住的玉锦佳园小区1栋3单元102室内,以伪造的玉锦佳园1栋3单元102号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向张某甲借款10万元,扣除一个月的利息后,张某甲实际支付94000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后被告人杜玉忠与魏某惠在2014年1月29日将房屋转让过户给黄某。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杜玉忠供述笔录证实,在借款的前两天,他在移动大厅南边一个房山上看见了办证的广告,他通过电话联系把真房本复印件发给对方,第二天对方给他送来假房本。他想用假房本抵押借款,就找到冯某问有认识放帐的吗,想用房子抵押借10万元,冯某说给联系一下。后冯某拉着他去了玉田狮子桥一个广告公司见了一个人,那人看了房本后说去他家看看。到他家后,他把假房本、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都给他们了,后在他家签了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下午对方给他打了94000元。当时他手没有房本,借钱人都让押,他就做假房本了。他借的钱赌博输了。庭审中杜玉忠供述,给对方的房本、结婚证等是他提前放房间的,当时他跟对方在客厅谈事,他让媳妇魏某惠拿出来的。魏某惠不知道房本是假的,当时房子是分期的没有房本,只有购房合同,魏某惠知道房子是分期的。事后他给对方好几个月利息。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9月30日上午,曹某打电话说一个哥们想用房子作抵押借10万元。后他和曹某去了玉锦佳园小区,冯某领着去了杜玉忠、魏某惠家。杜玉忠说跟人做买卖需要10万元,倒个短,用一个月。后杜玉忠让魏某惠把房本、户口本、结婚证都拿出来让他看,他看啥都有就同意了。后他们在杜玉忠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和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杜玉忠说钱还不上了就把房子卖给他。杜玉忠、魏某惠把房本、户口本、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都抵押给他。他到工商银行给魏某惠的帐户上转了94000元,是杜玉忠让魏某惠通过手机发给他的魏某惠的帐号,让把钱转到这个帐号上,杜玉忠让他扣了一个月利息6000元。到期后,杜玉忠未还款,他打电话找不到杜玉忠,后到杜玉忠家去找时发现门上贴着房主已换等字。2014年4月份他到建设局查询时,建设局的人说房子已过户给别人,说他的房本是假的。3、证人冯某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杜玉忠打电话说想倒化肥,问他可以找人借钱吗,他把杜玉忠的电话给了曹某,让他们自己联系。第二天杜玉忠打电话说一会曹某去他家写合同,他跟着去了杜玉忠家。当时是杜玉忠和曹某他们谈的,杜玉忠的媳妇也在场,他们签订了借款合同,让他当担保人,他不签字,后来曹某让他当见证人,他签了字。4、证人曹某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9月29日晚上,冯某打电话说有人想借10万元钱做买卖用。第二天,冯某和杜玉忠就去找他了,杜玉忠说想借10万元做买卖用,用他的房子抵押。他问杜玉忠玩牌吗,杜玉忠说不玩。后他和张某甲、冯某去了杜玉忠家,杜玉忠媳妇把房本、户口本、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给了张某甲。他们在杜玉忠家签了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借给杜玉忠的钱是张某甲的。后他们从银行给杜玉忠转了94000元钱。过四、五个月,他们去建设局查时发现杜玉忠的房子卖了,也联系不上杜玉忠两口子。5、证人黄某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年前他听陈某说杜玉忠夫妇委托卖玉锦佳园1栋3单元102室的房屋和12号仓库,当时他也正想买房。2014年1月28日上午他和陈某去杜玉忠家看房,杜玉忠夫妇正好在家,经他们协商房屋和仓库一共40万元,过户费和税费由他支付。杜玉忠夫妇说这套房屋之前已经在玉田公证处公证委托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经抵押给刘某了,抵押了30万元,并在房产局做了他项登记,40万元房款先给刘某30万元撤销抵押,然后再过户,另外的10万元通过陈某给他就行了。第二天他去地税局缴纳了42000元税款,花3000余元到房产局撤销抵押办理了过户手续,借了40万元通过陈某给刘某30万元,剩下10万元通过陈某给了杜玉忠夫妇。6、证人陈某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9日杜玉忠夫妇把玉锦佳园1栋3门102室和12号仓库以3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刘某借款,并在玉田公证处公证委托他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后杜玉忠说还不上钱了,委托他卖房还债。他问黄某买房不,黄某说正想买套房。2014年1月28日他带黄某去看房,杜玉忠夫妇也在,后经协商黄某以40万元购房,其他各项费用由黄某支付,同时杜玉忠夫妇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杜玉忠夫妇说40万元要先还刘某30万元,余下的10万元通过他给他们。后他和黄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等手续,余下的10万元房款黄某通过他给了杜玉忠夫妇。7、玉田县公安局从张某甲处调取的借款合同、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杜玉忠、魏某惠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户口本、结婚证,证实2013年9月30日杜玉忠、魏某惠因资金周转向张某甲借款10万元,期限一个月,自愿用玉锦佳园1栋3单元102号房屋作抵押,见证人冯某。8、玉田县公安局从张某甲处调取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证实2013年9月30日张某甲给魏某惠转款94000元。9、玉田县房产产权产籍监理所证明证实玉田县公安局出具的(从张某甲处调取)玉田县产权证玉私有字第201001050号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编号为00005138,房屋所有权人杜玉忠、魏某惠,房屋坐落玉锦佳园0001-03-0102,此证非由该单位填发。由该单位填发的上述信息的房产证于2014年1月29日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已收回存档。10、玉田县公安局从玉田县房产产权产籍监理所调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完税证明、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立契、过户委托书、公证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证实玉锦佳园0001-03-0102房屋于2014年1月29日所有权转让给黄某。二、2013年12月,被告人杜玉忠伙同其妻子魏某惠,在出售玉锦佳园小区1栋3单元102号房屋过程中,骗取李某信任。李某为顺利购买该房屋,为其偿还155100元的银行贷款。后被告人杜玉忠、魏某惠使用该房产作为抵押向刘某借款,并在2014年1月29日将房屋转让过户给黄某。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杜玉忠供述笔录证实,2013年11月份他在玉锦佳园小区门口张贴广告想卖房子,12月份李某找他说想买房,后来他们说好价格好象是41万元。过了几天李某两口子和他们两口子去了狮子桥的工商银行,当时他的房子有贷款没还清,李某他们在银行把房子余下的贷款155000元还清了。之后他让李某把剩下的钱打到他的卡上就去办理过户,当时李某说还没有借到那么多钱,贷款没办下来呢,他说那等不了,当时李某说给她一个星期的时间去找钱,他就把房子抵押在刘某投资公司借款30万元,并在公证处做了公证,如果欠款到期还不上,就委托投资公司的人可以卖房子、过户。后来黄某说买他的房子,就把房子卖给黄某了。从刘某那借的钱还别人借款20多万元,余下的不够给李某钱了。房子卖给黄某的钱还了刘某借款,余下的9万元赌博输了。2、被害人李某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12月初杜玉忠给她打电话说想卖房,后她去看房,经过协商说好43万元。12月12日她找杜玉忠说去过户,上午时杜玉忠说房本、结婚证没找到,下午杜玉忠两口子和她们两口子去建设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建设局的人说房屋有贷款没有还清过不了户,杜玉忠让他把尾款交了就可以过户。之前杜玉忠没有说过房屋有贷款。后她用银行卡往杜玉忠媳妇魏某惠的工商行卡上转帐137000元,又取了20000元后办了还款手续,一共还款155100元。还完钱后她和杜玉忠要房本,杜玉忠两口子说没有交全款,不给房本,之后他们吵起来。她说找个中介办理,在中介杜玉忠两口子不签合同,也不给她房本,后杜玉忠和魏某惠给她打了一张收条。当时他们约定7天后银行把房子解押后再去过户。7天后她去找杜玉忠过户,杜玉忠没在家,后她总给杜玉忠打电话,杜玉忠说房子不卖了,元旦前还她钱,还不了钱就把房子给她过户。后她又几次找杜玉忠联系不上。2014年1月17日她在家中找到杜玉忠,杜玉忠给她打了一个条,内容是欠房款155100元,年前还清,如不能还清,年前过户。后杜玉忠一直没还钱。3、证人韩某证言笔录证实,他与李某是夫妻关系,买房子的事是李某联系的。2013年12月12日他和李某与杜玉忠两口子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给杜玉忠还了房贷,杜玉忠坚持说给了全款才过户,最后在一个中介让杜玉忠打了一张收条,说一周后银行解押了就去过户。后来房子一直未过户。4、证人刘某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杜玉忠找他借30万元,双方签了合同,用杜玉忠的玉锦佳园小区的房屋作抵押,杜玉忠两口子和他去建设局做了抵押手续和变更他项登记。年底腊月二十九杜玉忠还了他30万元,他把房子解封了。5、证人方某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春节前一个月左右,杜玉忠找他想借款,后经他联系杜玉忠用房屋作抵押向刘某借款30万元。6、证人贺某证言笔录证实,杜玉忠曾用房屋作抵押向他借款20万元,2013年12月19日杜玉忠转帐偿还了20万元。7、证人陈某证言笔录证实内容同上。8、证人黄某证言笔录证实内容同上。9、玉田县公安局从李某处调取的收条、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13年12月12日杜玉忠、魏某惠收到李某购玉锦佳园1栋3单元102室还贷尾款155100元。10、玉田县公安局从李某处调取的材料证实2014年1月17日杜玉忠书面承诺欠李某房屋款155100元整于年前还清,如不能还清,年前过户。2014年2月4日杜玉忠书面承诺在初十晚之前给李某10万元,余款在正月十五晚前给清,如果给不清就过户。11、玉田县公安局从玉田县房产产权产籍监理所调取的借款协议书、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登记申请表、完税证明、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立契、过户委托书、公证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证实2014年12月19日杜玉忠、魏某惠用玉锦佳园0001-03-0102房屋作抵押向刘某借款30万元,2014年1月29日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黄某。12、辨认笔录证实李某对杜玉忠进行辨认。三、2014年2月4日,被告人杜玉忠伙同其妻子魏某惠,用已转让给黄某的玉锦佳园小区1栋3单元102室房屋作抵押,并伪造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产权证明,向张某乙借款20万元,张某乙实际支付188000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经查,案发前被告人杜玉忠已返还张某乙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杜玉忠供述笔录证实,在借款前一、两个月,他在一个墙上看到有办证的小广告,通过电话联系,把他真房本的信息告诉了对方,过三、四天假房本就做好给他了。2013年底,他找到大壮问有往外借钱的吗,他用房本作抵押借款20万元。第二天,大壮领着张某乙找他,他和张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他把假房本给了张某乙,张某乙给他打了188000元,另外12000元直接扣了利息。他将借钱赌博用了。后来他还给张某乙4万元,其中2万元是他找王某代还的,还给过两个月利息。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2月3日李壮找他说有一个叫杜玉忠的想借20万元钱,并用玉锦佳园小区的一套房屋作抵押。2月4日李壮带他去了杜玉忠家,杜玉忠说借20万元,用一个月,用他的玉锦佳园小区1栋3门102号房屋作抵押,把房本押他这。后杜玉忠给了他房本、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燃气用户报装用户协议书、房屋分期付款借款凭证、交物业费的收据、房屋验收交接单、移交通知单、杜玉忠和他媳妇魏某惠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时杜玉忠说如果一个月不还钱,房子就卖给他,当时他和杜玉忠、魏某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手续办好后他给杜玉忠打款188000元。当时说好12000元的利息在打钱时扣了。借款第二天他听说杜玉忠总玩牌,人不行,就开始找杜玉忠要钱。2月9日,杜玉忠在玉田县妇幼医院那还了2万元,当天又给他打了18万元的借条。后来杜玉忠通过一个人在帅府下坡那给过他2万元的利息,杜玉忠往他银行卡上打过1万元左右的利息。过有十来天,他发现杜玉忠抵押的房屋已卖给别人了,后来一直找不到杜玉忠了。3、证人王某证言笔录证实,他与杜玉忠原是邻居,2014年下半年一天傍晚,杜玉忠打电话说欠别人钱,给他打过来2万元让帮着还钱,还告诉了那个人的手机号,他记得那个人叫张某乙。他和张某乙联系见面后把2万元给了张某乙,记得当时让张某乙打条了,但没有找到。4、证人陈某证言笔录证实内容同上。5、证人黄某证言笔录证实内容同上。6、玉田县公安局从张某乙处调取的房屋所有权证、燃气用户报装用户协议书、购房发票、客户移交通知单、房屋验收交接单、借款凭证、物业费收据、杜玉忠、魏某惠的身份证、欠条、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证实2014年2月4日杜玉忠用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张某乙借款的事实。7、农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证实张某乙给付杜玉忠借款、还款情况。8、抓获经过证实玉田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10日16时将网上逃犯杜玉忠在虹桥镇东会村村委会抓获。9、本院(2000)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0年7月25日杜玉忠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1、户籍信息证实杜玉忠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玉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杜玉忠案发前返还张某乙部分财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玉忠违法所得财物,应当退赔被害人。对被告人杜玉忠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杜玉忠采取欺骗手段,以伪造的虚假房屋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张某甲、张某乙借款;被告人杜玉忠与李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在李某为其偿还房屋银行贷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又不退还李某房款,并将房屋转让他人,被告人杜玉忠的上述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亦为合同诈骗犯罪既遂。被告人杜玉忠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玉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杜玉忠退赔被害人张晓强人民币94000元,退赔李莉人民币155100元,退赔张宝国人民币13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唐连华审判员  XX燕审判员  彭继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瑞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