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泽宇与泰安市康博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泽宇,泰安市康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李泽宇,男,194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张宁,北京尚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泰安市康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法定代表人曹伟,经理。申请人系名称为“一种轻型液压支架”(专利号:20081000399.8)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被控“滑移链式液压支架”产品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涉嫌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相关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作为涉案发明专利权人,有权在起诉前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泰安市康博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李泽宇的“一种轻型液压支架”(专利号:20081000399.8)发明专利权的被控“滑移链式液压支架”产品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