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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终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国全因与被上诉人刘作才、四川金濠磷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濠磷电开发有限公司冷水洛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全,男,生于1973年6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虹,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兵,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作才,男,生于1956年3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华,四川常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濠磷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大道219号滨河帝景1幢1单元3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3216-8。法定代表人:王君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代贵,男,生于1966年2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石磊,男,生于1971年9月4日,彝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濠磷电开发有限公司冷水洛电站,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8792893-9。负责人:吉拿那波,站长。委托代理人:朱代贵,男,生于1966年2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石磊,男,生于1971年9月4日,彝族。上诉人张国全因与被上诉人刘作才、四川金濠磷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濠磷电开发有限公司冷水洛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国全的委托代理人杨虹、何兵,被上诉人刘作才的委托代理人孙华,被上诉人四川金濠磷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濠磷电开发有限公司冷水洛电站的委托代理人朱代贵、石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张国全预交了10384.00元,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易晓芸审 判 员  张开运代理审判员  肖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辜 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