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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27号原告:陈某,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胡某,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