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彭某,张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张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辩护人骆某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辩护人彭某韩,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张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骆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彭某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起,被告人彭某在淘宝网站开设网店,并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雪域藏宝、美国魔根等壮阳药品。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接受彭某邀请,到彭某的住处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路XX名苑A栋16D居住,并帮助彭某在淘宝网站上对雪域藏宝、美国魔根等壮阳药品的销量进行刷单。2015年6月16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到上述地点将彭某、张某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雪域藏宝、美国魔根等壮阳药品。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缴获的雪域藏宝、美国魔根等药品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却标示了“阳痿、早泄、尿频尿急”等疾病治疗作用或适应症,均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涉案药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邮单,销售记录,网店截图,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函,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曹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彭某、张某的辨认笔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并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121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彭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彭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就本案起诉被告人彭某销售假药罪的定性和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其有诸多从轻、减轻甚至罪与非罪的情节。本案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彭某销售的“美国魔根”和“雪域藏宝”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认定其构成销售假药罪,证据有瑕疵,该案罪与非罪有待探讨。加之,其认错甚至认罪悔罪的态度诚恳,对其行为的错误有了足够的认识和悔改。为此,特请求对被告人彭某作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的判决为宜。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告人张某起辅助作用,其刷单时间短,到案发不足一个月,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其多次表示如果是违法就不会做的,现有的强制措施足以教育被告人张某,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5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张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缴获的假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崔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