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3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249号原告:孙某,女,1980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杨某,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杨某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