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一初字第0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204号原告:于某,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涛,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红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涛、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生育婚生女李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来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女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合理分割婚前个人财产。被告李某甲辩称:原、被告一直保持联系,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我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婚生女儿现在仍处于哺乳期,应该由女方进行抚养,抚养费愿意依照国家规定支付;婚前我帮女方还了信用卡的欠款,并支付了女方60000元的彩礼,女方应予归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生育婚生女李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充分证据,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交相关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生活中多加沟通交流,慎重对待婚姻,珍惜夫妻感情,为孩子成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于某和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红 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