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尹词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华东城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56号原告尹词,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水睢宁县,居住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华东城购物中心,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L56843421。法定代表人谢茂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尹词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华东城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词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陈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