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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佳与被执行人李小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李小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44-1号申请执行人刘佳。被执行人李小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小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小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小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小芸工资收入,以114014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