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民二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法焱与登封市华众建材有限公司、郭素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二初字第194-1号原告赵法焱(反诉被告),男,1955年4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建新,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登封市华众建材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郭素琴,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丁雪伟,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乔帅,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素琴,女,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雪伟,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乔帅,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法焱诉被告登封市华众建材有限公司、郭素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法焱于2015年10月20日以双方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登封市华众建材有限公司、郭素琴的起诉申请,同时反诉原告登封市华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赵法焱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赵法焱提出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登封市华众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法焱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登封市华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赵法焱的反诉请求本案受理费39847元,减半收取19924元,由原告赵法焱承担;反诉费33900元,减半收取16950元,由反诉原告登封市华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莹审 判 员 王真理人民陪审员 屈松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健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