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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贾金友与银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友,银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贾金友。被告银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友与被告银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金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金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元(已退)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苑莲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