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贾金友与银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友,银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贾金友。被告银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友与被告银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金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金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元(已退)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苑莲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