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牛彩霞、牛月霞等与被告牛长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牛长印,牛彩霞,牛月霞,牛丽霞,牛红霞,连金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牛长印,农民,系原告连金凤继子。委托代理人薛文忠,临漳县东前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爱梅,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彩霞,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月霞,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丽霞,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红霞,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金凤,农民,系上述四原告母亲。上诉人牛长印与被上诉人牛彩霞、牛月霞、牛丽霞、牛红霞、连金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临漳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且以承包经营户与村委会订立承包合同时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潘新莉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