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5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祝永平与祝永平、郑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祝永平,郑晶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191-1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机构代码75172712-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19-425号。负责人杨继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俞徐明,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施振宇,该支行员工。被告祝永平。被告郑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诉被告祝永平、郑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祝永平、郑晶晶的财产在1117896.27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祝永平、郑晶晶限额在1117896.27元内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