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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45号蒋科平,刘新刚,李明生,范伟能,韦启祥,江银萍等与佛山市三水新旗五金厂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45号申请人蒋科平,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申请人刘新刚,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申请人李明生,男,汉族,1973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申请人范伟能,男,汉族,1959年10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韦启祥,男,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申请人江银萍,女,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申请人植道南,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韦永海,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申请人黄钻崧,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人黄懿龙,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申请人徐小明,女,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人李源平,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人卢长桂,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人沈克志,男,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申请人王思江,男,汉族,1956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人赖文洪,男,汉族,1958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申请人卢月娥,女,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王明霞,女,土家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覃连娟,女,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何桂清,女,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省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吴远强,男,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人刘俊寅,男,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人鲁成勇,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申请人吴婵娟,女,汉族,1986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廖锋,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蒋云国,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申请人陈清秀,女,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人杨思益,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申请人陈桂金,男,汉族,1997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人张柱平,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申请人程谷珍,女,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申请人李葵珍,女,汉族,1977年4月13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申请人廖必茂,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陈继强,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人杨安菊,女,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人夏林梅,女,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申请人邓丽娟,女,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朱汝琼,女,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广西钟山县。申请人李作星,男,汉族,1993年1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罗功吾,男,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洞市。申请人黄绍逢,男,壮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广西马山县。申请人黄昌相,男,壮族,1993年4月2日出生,住广西马山县。申请人何素清,女,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人郑敬芬,男,汉族,1959年9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姜波生,男,汉族,1986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人黄燕萍,女,壮族,1978年4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黄光良,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申请人陈志林,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申请人刘平,男,汉族,1987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申请人黄生文,男,汉族,1998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上述申请人的共同代表人黄光良,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即申请人黄光良。上述申请人的共同代表人陈继强,男,汉族,1976年1月15四川省岳池县,即申请人陈继强。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黎霞、邝根发,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新旗五金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郑志聪。申请人蒋科平等50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新旗五金厂有限公司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由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遂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保全,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转来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新旗五金厂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585070.67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新旗五金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5070.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之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卫东审判员  胡励华审判员  吕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