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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复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0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异议人)九江广盛实业有限公司,张昶,官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复字第146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人)九江广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锦军。申请执行人张昶。被执行人官宝勇。申请复议人九江广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公司”)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2015)深福法执外异字第3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昶与被执行人官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田法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官宝勇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昶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2年7月1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应还款之日止)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张昶向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3)深福法执字第7618号。执行期间,福田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官宝勇名下位于深圳市XX区XX路北侧XX居43号104号的房屋(房产证号:700XXXX0**,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九江公司对上述执行措施不服,向福田法院提出异议,称:涉案房产被查封前已经于2012年11月27日由被执行人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已付清全部价款。涉案房产已经交付异议人使用,且双方已经向深圳市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过户并取得回执。2012年12月24日,涉案房产被查封导致无法过户,查封案号为(2013)深福法执字第3574号。异议人随即向福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裁定作出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福田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异议人已付清房款、实际占有房屋,并申请了转移登记,涉案房产被查封并非异议人的过错,不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判决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该判决生效后,福田法院在(2013)深福法执字第3574号案件中解除了对涉案房产的查封。随后,涉案房产的第一顺位轮候查封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对该房产取得正式查封,异议人向罗湖法院提出申请后,罗湖法院也已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随后,涉案房产的第二顺位轮候查封机关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田法院”)对涉案房产取得正式查封。因该房产后续还有很多轮候查封,异议人已对包括本案在内的全部执行案件均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福田法院查明:涉案房产已于2012年12月24日因另案纠纷被查封。本案异议人在该案中提出执行异议,该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异议人不服,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异议人已经付清购房款、实际占有房屋,并申请了转移登记,涉案房产在申请转移登记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所负债务被查封,异议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判决撤销原裁定并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判决,该院已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随后,罗湖法院对涉案房产由第一顺位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异议人依据该生效判决向罗湖法院提出解封申请,罗湖法院已解除查封。之后,盐田法院对涉案房产由原第二顺位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异议人称其已向盐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查封。福田法院认为,一、轮候查封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强制措施,本案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目前为轮候查封,案外人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二、即使本案的轮候查封将来转为正式查封,因案外人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及停止执行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已经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过一次完整的实体审理,案外人可依据已生效的(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主张实体权利,向相关执行案件的执行员请求解除查封,执行员可根据该生效判决直接解除查封。即使相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解除查封措施不服,亦不宜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再行立案审查,以免因异议审查引起异议之诉,造成重复诉讼。相关申请执行人对解除查封措施不服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综上,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九江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九江公司对福田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福田法院(2015)深福法执外异字第36号执行裁定;2、裁定解除对涉案房产的轮候查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关于本案事实:申请复议人于2012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官宝勇签订购买涉案房产。合同签订后申请复议人在2012年12月18日前付清了全部剩余购房款,双方于2012年12月21日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该中心受理申请并出具《房地产登记业务受理通知书》。官宝勇于2012年12月22日搬离涉案房产并将房屋钥匙、门禁密码交给申请复议人使用。2012年12月24日,因案外人邓东荣与官宝勇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号],福田法院将涉案房产作为官宝勇的财产予以查封。福田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同时,涉案房产因被包括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内的全体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现全部案件均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福田法院审理(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36号案件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曾申请追加涉案房产的全部申请执行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未被福田法院采纳,并被告知须通过提起执行异议另案解决。上述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作出并生效后,申请复议人向各查封法院均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各案的执行法官均要求申请复议人提执行异议寻求解决,申请复议人遂向全部执行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的异议。目前,涉案房产的正式查封法院为盐田法院。原第十三顺位轮候查封法院即罗湖法院已根据申请复议人的申请解除对涉案房产的轮候查封,其他法院尚未作出处理。二、福田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现行法并未规定轮候查封行为属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强制措施,也未规定受理执行异议必须满足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的条件。查封包括正式查封和轮候查封,均属于执行中的强制措施,轮候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已送达产权登记机关,产权登记机关也已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登记,产生了限制房地产权移转的法律效果,由此充分说明轮候查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次,申请复议人对涉案房产的权益已经得到生效判决的确认,涉案房产不应作为被执行人官宝勇的财产予以查封,包括轮候查封。再次,申请复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是应福田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官以及各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的要求而提,现福田法院又称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前后矛盾。最后,涉案房产的查封法院包括罗湖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均要求申请复议人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解决轮候查封的问题并已获受理,故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轮候查封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经复议审查查明,福田法院(2015)深福法执外异字第36号执行裁定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涉案房产现由盐田法院正式查封,查封案号为(2013)深盐法立保字第3号。福田法院在本复议案所对应的执行案件即(2013)深福法执字第7618号案中,对涉案房产目前为第十二顺位轮候查封。再查,福田法院在执行(2013)深福法执字第3574号申请执行人邓东荣与被执行人官宝勇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涉案房产。申请复议人九江公司对该查封措施不服,向该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福田法院经审查,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深福法执外异字第33号执行裁定,驳回九江公司的执行异议。九江公司对该异议裁定不服,向福田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1、确认涉案房产归九江公司所有;2、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全部查封;3、撤销福田法院(2013)深福法执外异字第33号执行裁定;4、案件诉讼费由邓东荣承担。福田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2、撤销(2013)深福法执外异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3、驳回原告九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4年8月24日生效。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九江公司以“涉案房产已由被执行人官宝勇向其售出并已付清对价”为由,对福田法院的轮候查封行为提出异议,该异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案外人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福田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九江公司对于被轮候查封的涉案房产提出的案外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注:对应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由上述规定可知,轮候查封并不具有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只有对执行标的实施正式查封的法院才有权对执行标的予以强制处分。对执行标的的强制处分,包括转让标的和交付标的。因此,案外人如若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标的强制处分的实体权利,必须向正式查封的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福田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对涉案房产目前为第十二顺位轮候查封,对该房产不具有强制处分权。相应的,对申请复议人九江公司针对涉案房产提出的案外人异议,福田法院无权受理。九江公司应当向涉案房产目前的正式查封法院即盐田法院提案外人异议。福田法院经异议审查裁定驳回九江公司的异议申请,该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鉴于本案复议审查程序的核心问题在于判断福田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九江公司针对涉案房产轮候查封行为提出的案外人异议,故在本案复议审查程序中,对于九江公司提出的解除涉案房产轮候查封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作处理。同时,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针对申请复议人九江公司在福田法院另案执行过程中就涉案房产提出的案外人异议之诉,该院经审理后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判令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该判决目前仍为生效判决并已发生既判力。因此,待福田法院在本执行案中对涉案房产的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九江公司可持该份生效判决要求福田法院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福田法院应当根据该份生效判决,在本执行案中直接裁定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如对解除查封措施不服,可告知其针对该份案外人异议之诉生效判决另循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综上所述,申请复议人九江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福田法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执外异字第36号执行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九江广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执外异字第3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欧宏伟代理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海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