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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卢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万泽娟,局长。被执行人卢某某。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北行初字第7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或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北行初字第7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玉伦审判员  田继青审判员  荆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德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