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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余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891号原告余华,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权荣(系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注册号110102005006326。负责人苏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余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交纳856元,由原告余华负担。审判员  陈方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