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谭贱英与被告梁甲初、梁丁初、梁文初、梁桂初、梁乙初、梁莲初、梁满初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贱英,梁甲初,梁丁初,梁文初,梁桂初,梁乙初,梁莲初,梁满初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谭贱英,女。被告梁甲初(系原告长子)。被告梁丁初(系原告次子)。被告梁文初(系原告长女)。被告梁桂初(系原告次女)。被告梁乙初(系原告三女)。被告梁莲初(系原告四女)。被告梁满初(系原告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贱英与被告梁甲初、梁丁初、梁文初、梁桂初、梁乙初、梁莲初、梁满初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但原告谭贱英、被告梁甲初、梁丁初、梁文初、梁莲初、梁满初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谭贱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贱英负担。审判员 谢碧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滢校对责任人:谢碧波打印责任人:李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