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执民字第4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叶建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华,叶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21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华。被执行人:叶建杰。申请执行人王明华与被执行人叶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55625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内只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2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