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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付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253号原告付某。被告朱某甲。原告付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熊红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柏松、人民陪审员彭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8日在安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现在安陆市儒学路小学读二年级,孩子平常生活由原告父母照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志趣爱好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彼此难以沟通。同时,被告对家庭责任心不强,只顾自己玩乐,不关心原告及儿子。因感情不和,原、被告从长期分居,现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付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三: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证据四:证明一份,拟证明当地基层组织证明原、被告分居多年。被告朱某甲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朱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8日在安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现在安陆市儒学路小学读二年级,孩子平常生活由原告父母照料。2014年2月19日,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孩子抚养费诉权。原告认为,原、被告性格不合,志趣爱好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难以沟通;被告对家庭责任心不强,只顾自己玩乐,不关心原告及儿子;因感情不和于分居多年,并据此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朱某乙由原告抚养。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关系较此前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加之,原、被告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证明被告自行外出多年未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对于原、被告的这种夫妻关系现状,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目前未与孩子一起生活,本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原告自愿放弃对孩子抚养费的意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照允。因被告朱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原、被告可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另案主张权利。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付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孩子朱某乙由原告付某抚养负担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2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熊红莲审 判 员  胡柏松人民陪审员  彭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满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