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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恢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学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学,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恢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学,男。被执行人孙某,男。王某学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7)建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恢复执行,要求孙某给付王某学补偿款10000元及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孙某已给付王某学补偿款及利息共11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建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孙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守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