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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印诉被告赵春玲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印,赵春玲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1422号原告刘印,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化云,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春玲,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印诉被告赵春玲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印的委托代理人王化云向本院提交书面告知书称原告刘印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