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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207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闫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侠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志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