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太仓宏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程世学、袁玉凯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880号原告太仓宏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建红。委托代理人傅培浩。被告程世学。被告袁玉凯。被告姜海莺。被告王玉珣。被告王立群。第三人上海长江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世学。第三人苏州市捷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凯。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仓宏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世学、袁玉凯、姜海莺、王玉珣、王立群,第三人上海长江国际船舶代理公司、苏州市捷特物流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宏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晓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璋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