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有改正表现,为给被告一个机会,也为了孩子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