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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光和、陈光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陈光和,陈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341-1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光和,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光全,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光和、陈光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陈光和抵押车辆,被执行人陈光全自动履行15000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光和、陈光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