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闵凡英与李坡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凡英,李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762-1号原告闵凡英。被告李坡。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凡英诉被告李坡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6376元及查封被告租赁原告的建筑物资一宗(含架杆3936米、扣件1914个、架板160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被告租赁的建筑物资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闵健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