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维东申请执行向定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东,向定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李维东,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向定泽,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维东与被执行人向定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3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向定泽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向定泽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慧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折丹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