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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建成与赵保旭、刘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成,赵保旭,刘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李建成。委托代理人:张忠庆,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保旭。被告:刘倩。原告李建成与被告赵保旭、刘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成的委托代理人张忠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保旭、刘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成诉称,原告经营建材生意,2014年被告在某小区从事室内装修,从原告处购买一批装饰材料,被告称当时资金紧张,仅付了一部分货款,尚欠原告7812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所负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货款78125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购买原告的装饰材料,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78125元,有被告给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打的欠条为证,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保旭又于2015年2月17日打一保证条,承诺2015年5月1日之前还清,否则每日增加1000元。但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被告系夫妻关系,有夫妻关系证明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货款不还,没有道理,理应积极偿还货款,原告起诉,理应支持。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后在承诺书上被告承诺逾期后每日加1000元,该承诺属于被告赵保旭的自认,但利息明显高于法律规定,庭审中原告主张按照月息2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保旭、刘倩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建成的货款7812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5月1日始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云峰审判员  马树立审判员  秦 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