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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催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常州市天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天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催字第06号申请人:常州市天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坚。申请人常州市天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记载:汇票号30400051/21407833、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1月26日、出票人江西新盛港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南昌象湖支行、收款人为江西尚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26日,现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天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有权向华夏银行南昌象湖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 文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澜静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