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3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张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164-1号原告李XX。被告张X。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李X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张X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嘉祥景苑67号405室,并以登记在原告名下车牌号为鲁KKQ9**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X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嘉祥景苑67号405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原告李燕燕名下的鲁KKQ9**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