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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3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张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164-1号原告李XX。被告张X。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李X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张X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嘉祥景苑67号405室,并以登记在原告名下车牌号为鲁KKQ9**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X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嘉祥景苑67号405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原告李燕燕名下的鲁KKQ9**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