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广汉市涤纶纺纤有限公司与四川广汉金鑫硬质材料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汉市涤纶纺纤有限公司,四川广汉金鑫硬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保字第244号原告:广汉市涤纶纺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德应被告:四川广汉金鑫硬质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四川广汉金鑫硬质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伟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被告、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如需续冻和续封,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和查封财产灭失的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