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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东方信息服务部与朱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920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东方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园林路3号。经营者卫丽红。被告朱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东方信息服务部诉被告朱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东方信息服务部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东方信息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东方信息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朱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东方信息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艺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