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执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安鑫节能防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安鑫节能防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李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42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安鑫节能防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富强,男。原告山西安鑫节能防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安鑫节能防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富强账户存款1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