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徐家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架,原告认为无法正常共同生活。现在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某甲辩称,其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与原告之间没有什么原则性的问题,偶尔吵架,没有什么大矛盾,并且还有孩子,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婚生子徐某乙。婚后偶因琐事争执,但尚有和好可能。2015年8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登记结婚,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并育有一子,应本着夫妻间相互扶助、相互友爱的原则处理感情问题,虽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但据此并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家庭利益,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和希望。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