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晓春与吴勇伟、谢佩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春,吴勇伟,谢佩珊,吴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04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春。被执行人吴勇伟,1985年6月24日。被执行人谢佩珊。被执行人吴建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春与被执行人吴勇伟、谢佩珊、吴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52200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04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佩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