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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夏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9851,户籍地址:贵州省思南县。2001年12月3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2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5)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乡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控,2015年6月1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去到本市仓岗伺机入户盗窃。后其发现城北居委会仓岗五巷20号谢某的住宅没人,就用随身携带的铁笔撬开大门,进入房间偷走现金5700元、玉镯5个、玉坠7个,得手后逃离现场。同年7月24日,民警在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的一出租屋抓获夏某,并在出租屋搜获被盗的玉镯5个、玉坠7个。经鉴定,被盗的玉镯和玉坠价值人民币共3340元。上述被盗的玉镯和玉坠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夏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及前科资料,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夏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被告人夏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夏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谢雪霞人民币5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宜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